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4175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乙○○
之1之1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卷附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聲請人受讓之債權金額新台幣捌萬壹仟壹佰柒拾元係包含信用卡帳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等款項,惟按原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並未包含利息及其他費用,且按聲請人補正狀所陳,債務人之信用卡消費本金實為新台幣柒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因此,聲請人逾前揭信用卡消費本金之循環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