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抗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抗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抗字第59號抗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炅廷 相對人 湯光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應增列「准對被繼承人 蔡永居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鄰○○街○○○巷○○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5年11月24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蔡永居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蔡永居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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