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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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39號聲請人龍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龍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人本至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龍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龍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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