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22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