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17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泓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附表(現土地所有權人非 林俊宏 )。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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