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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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91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明。(原聲請狀部分有重複請求。)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