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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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二三三號
原告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玖仟叁佰柒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陸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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