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五0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聲請書誤載為三年),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年四月二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甲○○另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八月底某日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聲請書誤載為三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