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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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留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簡字第1號上訴人 黃水竹 被上訴人 侯國鐘
侯雅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7,54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