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 曾厚榮 相對人 吳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交付房屋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7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許錦清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聲請人於98年2月3││││日預納│├─────────┼───────┼────────┤│共計│9,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