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16號聲請人 陳世招 相對人 陳善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善祥(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陳世招(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 陳連科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聲請人之伯父陳善祥自民國38年6月20日起罹患重度智能障礙,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至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 爰聲 請鈞院准予裁定相對人陳善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於鑑定人即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趙星豪 醫師前訊問陳善祥,陳善祥對法官之叫喚有眼神接觸,但不會回答。鑑定人趙星豪醫師對於陳善祥之心神狀況鑑定後認: 陳員 自幼生長發育即較遲緩,並有重度聽障,故完全未接受任何教育。鑑定時雖陳員意識清醒,與人有眼神接觸,但完全不能理解指導語,亦無任何言語回應,故無法完成標準智能評估,但根據臨床表現及家屬陳述之病史,陳員有明顯智能障礙,至少達到中度至重度智能不足之程度,班達測驗亦顯示陳員有明顯腦傷,認知功能低弱,對外界事務之理解有明顯缺損,缺乏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故陳員因其心智障礙,已無受意思表示或為意思表示之能力。此有訊問筆錄及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佐參。因此,本件聲請,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陳善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陳世招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善祥之姪子,另關係人陳連科係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善祥之弟弟,有戶籍謄本及同意書各5份可按。本院認由聲請人陳世招擔任監護人,較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善祥之最佳利益,因此,爰選定聲請人陳世招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善祥之監護人;同時並指定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弟弟陳連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黃茂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