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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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112年度附民字第291號112年度附民字第898號原告 陳招清 住南投縣○○鎮○○巷00○00號
龔鈺惠 住○○市路○區○○路000巷00號 吳旻芳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 洪子 寓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7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17樓之5被告黃侑絨住○○市○○區○○0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張琍威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290 號裁定(112.08.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40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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