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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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88號聲請人 張盛斌 相對人 邱俊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1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17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其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19號卷第15頁)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並無資力支出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且依卷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嘉
法官黃漢權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藍予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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