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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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38號聲請人即被告 江忠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9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發還扣案手機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江忠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扣得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經本院審理後,認該手機為被告所有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被告聲請發還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