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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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詠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詠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詠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11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楊詠傑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11年10月12日入監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7931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11月29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子皓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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