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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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註銷土地設定抵押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18號原告 邢杏麗 被告仕弘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註銷土地設定抵押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