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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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耀輝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耀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耀輝因違反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3月,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2年8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前揭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應為准許,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泳儐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