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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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解任信託受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6號聲請人 呂宗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順鵬 間請求解任信託受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完足聲請費用。查本件信託契約之權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7,507,516元(以信託標的33筆土地之公告現值77,277,851元及4筆房屋之評定現值229,665元計算),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4,000元,扣除已繳2,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晟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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