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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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97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潘仕 又(即 潘俊達 之繼承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被繼承人潘俊達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致無從確認潘仕又是否為唯一繼承人,是否為適格之相對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是聲請人自應於備齊相關釋明文件後,再重行聲請,或另循其他法律程序救濟,併予敘明。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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