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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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浩宇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浩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浩宇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111年7月2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2年8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11年7月25日入監執行,業於112年8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79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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