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1至15均為已減刑後之刑度),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及其施行法業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且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行為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即應為新舊法比較,此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再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亦有修正,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又修正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適用修正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則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比較修正前後,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是否得易科罰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結果,以95年7月1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再依94年2月2日新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換言之,數罪併罰,部分犯罪行為在舊法,部分犯罪行為在新法,裁判在新法施行法後,如各罪均得易科罰金,惟定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號裁判要旨,應擇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5號參照)。綜上所述,本件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定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對受刑人為有利。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嗣經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該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減刑後之宣告刑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首揭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政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第10條第2項│210條│210條│├───────┼────────┼────────┼────────┤│犯罪日期│95年2月間某日起│95年12月26日│95年12月26日│││至95年5月2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止│││├───────┼────────┼────────┼────────┤│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字第4260、3437號│第28445號│第28445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簡字第6187│96年度訴字第356│96年度訴字第35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5年11月30日│96年2月27日│96年2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簡字第6187│96年度訴字第356│96年度訴字第356││││號│號│號││確定├───┼────────┼────────┼────────┤││判決確│96年1月4日│96年3月29日│96年3月29日│││定日期││││├───┴───┼────────┼────────┼────────┤│減刑裁定案號│96年聲減字第2064│96年聲減字第2064│96年聲減字第2064│││號│號│號│├───────┼────────┼────────┼────────┤│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易科罰金,以300│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編號│4│5│6│├───────┼────────┼────────┼────────┤│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210條│210條││├───────┼────────┼────────┼────────┤│犯罪日期│95年12月26日│95年12月26日│95年7年28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445號│第28445號│第28445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356│96年度訴字第356│96年度訴字第35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2月27日│96年2月27日│96年2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356│96年度訴字第356│96年度訴字第356││││號│號│號││確定├───┼────────┼────────┼────────┤││判決確│96年3月29日│96年3月29日│96年3月29日│││定日期││││├───┴───┼────────┼────────┼────────┤│減刑裁定案號│96年聲減字第2064│96年聲減字第2064│96年聲減字第2064│││號│號│號│├───────┼────────┼────────┼────────┤│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9月14日│95年11月14日│95年12月26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445號│第28445號│第28445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356│96年度訴字第356│96年度訴字第35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2月27日│96年2月27日│96年2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356│96年度訴字第356│96年度訴字第356││││號│號│號││確定├───┼────────┼────────┼────────┤││判決確│96年3月29日│96年3月29日│96年3月29日│││定日期││││├───┴───┼────────┼────────┼────────┤│減刑裁定案號│96年聲減字第2064│96年聲減字第2064│96年聲減字第2064│││號│號│號│├───────┼────────┼────────┼────────┤│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犯罪日期│96年1月2日│96年1月3日│94年2月25日起至│││││94年2月27日止│├───────┼────────┼────────┼────────┤│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緝│││第28445號│第28445號│字第907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356│96年度訴字第356│95年度簡字第340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2月27日│96年2月27日│96年3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356│96年度訴字第356│95年度簡字第3400││││號│號│號││確定├───┼────────┼────────┼────────┤││判決確│96年3月29日│96年3月29日│96年5月7日│││定日期││││├───┴───┼────────┼────────┼────────┤│減刑裁定案號│96年聲減字第2064│96年聲減字第2064│96年聲減字第2064│││號│號│號│├───────┼────────┼────────┼────────┤│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3月,如│││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銀元│││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300元即新臺幣│││算1日│算1日│900元折算1日│└───────┴────────┴────────┴────────┘┌───────┬────────┬────────┬────────┐│編號│13│14│1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1月3日為警採│96年1月3日為警採│95年12月25日│││尿前回溯26小時│尿前回溯96小時││├───────┼────────┼────────┼────────┤│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字第1907號│第1907號│第642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47│96年度訴字第947│96年度簡字第55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18日│96年4月18日│96年8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947│96年度訴字第947│96年度簡字第5561││││號│號│號││確定├───┼────────┼────────┼────────┤││判決確│96年6月27日│96年6月27日│96年9月26日│││定日期││││├───┴───┼────────┼────────┼────────┤│減刑裁定案號│96年聲減字第2064│96年聲減字第2064│─│││號│號││├───────┼────────┼────────┼────────┤│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