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3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 藺超群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肆日起接續羈押。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部分:因毒品案件,本院前於95年12月26日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同日將被告羈押在案;嗣3月羈押期間屆滿,遞經於96年3月26日、5月26日起各延長羈押期間2月;嗣被告乙○○因另案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由該管檢察官執行該徒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丁字第6057號執行指揮書)而向本院借提執行,該管檢察官乃於同年6月14日起執行該刑罰,原應執行至同年12月13日方始期滿,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施行,經減為有期徒刑3月,至同年9月13日徒刑執行期滿(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減更丁字第945號執行指揮書),而計算原延長羈押之期間2月(即原96年5月26日起之延長羈押期間,以每月30日計之,2月期間為60日)為:96年5月26日至6月13日計19日;該延長羈押期間扣除執行另案外餘41日(60-19=41),該41日應自96年9月14日起合併計算該2月之延長羈押期間,逐日算至同年10月24日為止合計60日。茲本件本院於96年9月10日經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以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上項情形依然存在,並未消滅,亦不因具保而解消,為確保審判程序得以庚續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接續羈押,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甲○○部分:因毒品案件,本院前於95年12月26日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同日將被告羈押在案;並遞經於96年3月26日、5月26日、7月26日起各延長羈押期間2月,茲該延長羈押期間復將於96年9月26日屆至,茲本院於96年9月10日經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以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上項情形依然存在,並未消滅,亦不因具保而解消,是為確保審判程序之庚續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5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潘長生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