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847號
原   告  賴良維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訴訟代理人  傅嘉
       李佳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
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同法第436條
之9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為法人,其與原告於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房屋土地
預定買賣契約書第31條固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
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排除合意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
。又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市○○道
○段○○○號14樓,有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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