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88號聲請人 林英貴 上列聲請人林英貴因與相對人 林茂明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台端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茂明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