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293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曹延
蕭仁泉
被 告 楊玉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
為一造辯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0年3月14日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127萬元,期限為20年,前5年付息不還本
,後15年分18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率為
年息6.818%,由被告自行負擔年息4%,其餘差額由臺北市政
府貼補,惟本件借款利率嗣後如遇臺北市政府為辦理公教人
員購置住宅貸款,向原告融資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外,關
於被告自行負擔之利率,亦自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
及福利互助委員會,通知原告調整時,依該通知內容隨同調
整,並約定被告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遲延償付達3個月,
經催告仍未於期限內繳付者,由原告依法訴請拍賣其抵押之
房地取償,得款除抵償全部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及逾期違約
金外,如有不足,仍由被告清償。其次,依臺北市政府公教
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函規定,自97年6月23日起
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員工自行負擔利率改為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04
2%計息機動調整,本息遲延違約金,則按各違約當期應償還
本息一成計收;另按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
助委員會函規定,自93年5月起,被告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其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計收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12月14日起遲延給付,至97年3
月13日遲延給付達3個月,經原告催告仍未於期限內繳付,
遂由原告聲請拍賣抵押物,並獲得分配執行費用1萬6487元
,及一般債權101萬1336元,經依法充抵後,目前尚積欠原
告本金18萬91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原
告自得依約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臺北市政府
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契約書暨借據、臺北市政府公教貸款利率
調整彙整表、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福利互助委員
會函、催告函暨回執、本院民事執行處函附執行分配表及被
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經本院調查結果堪認原告前
開主張屬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
原告依據兩造間貸款契約之消費借貸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
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89條第1項第3款。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
附表:
┌─────┬──────────┬───────────┐
│本金│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期間│利率│期間│利率│
├─────┼──────┼───┼──────┼────┤
│189,158│自98.11.14起│1.077%│自98.11.14起│0.1077%│
││至99.06.30止││至99.05.13止││
├─────┼──────┼───┼──────┼────┤
││自99.07.01起│1.137%│自99.05.14起│0.2154%│
││至99.10.05止││至99.06.30止││
├─────┼──────┼───┼──────┼────┤
││自99.10.06起│1.197%│自99.07.01起│0.2274%│
││至清償日止││至99.10.05止││
│├──────┼───┼──────┼────┤
││││自99.10.06起│0.2394%│
││││至清償日止││
└─────┴──────┴───┴──────┴────┘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