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274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林志鴻
程秀萍
被 告 蔡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九六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