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2021號
原   告 大俊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文玲
訴訟代理人  洪治平
被   告  蔡啟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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