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9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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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6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許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所列之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起訴之被告許金樹,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已
死亡(原告係於民國99年12月16日提起本訴,被告許金樹則
係於96年11月7日死亡),有個人戶役政基本資料查詢單在
卷可稽。原告所起訴之被告許金樹既於起訴前已死亡,不具
當事人能力,而此情復無從命原告補正,從而,原告之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