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矚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矚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矚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傑選任辯護人朱坤棋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俊傑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賴俊傑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列之罪名,參酌被告為昱伸香料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長期販賣含有塑化劑之產品,遭起訴及經本院認定之犯罪期間長達15年,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依其販售含有塑化劑產品的數量、期間觀之,認被告犯罪情節非輕,對被告實施羈押並不違反比例原則,為避免被告再犯相同犯行,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0年6月13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9月13日、同年11月13日各延長羈押2月。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江彥儀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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