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51號上訴人 夏銀嬉
林秉洋 葉淑娟 洪碧雪 趙興隆 林憲政 被上訴人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雄 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所為之上訴駁回裁定,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判決已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送達上訴人等,依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規定,上訴人等應於100年12月
5日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等遲至100年12月6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而裁定駁回上訴人等之上訴。
二、茲查明上訴人等已於100年12月5日提起上訴,有上訴人等提出之本院法警室收文戳章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查核屬實。是以,上訴人等既經查明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於法自無不合,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