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矚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矚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賴俊傑選任辯護人 朱坤棋 律師被告金童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 潘淑蘭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秀蘭 律師
周金城 律師被告 簡玲媛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素珍 律師被告 簡鈞恒
樓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明正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638、4649、4871、5077號),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1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江彥儀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