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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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鄭富民即被告選任辯護人林志雄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富民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巷○○號,以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聲請人即被告鄭富民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查本件如命其具保,應可達確保嗣後審理及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故准予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本人居住之臺南市○區○○街○○巷○○號,以及限制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余玟慧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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