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9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瑞營
胡瑞煙 李正隆
胡謝鳳妹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 胡志光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僅上訴人胡謝鳳妹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0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1亦定有明文。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茲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57,29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第二審應徵裁判費為32,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差額23,991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王萬金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附表:(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值,扣除駁回原告請求
裁判分割之孔 聖段 974、973、1094、1096、997地號土地)┌──┬──────┬──────┬──────┬─────────┐│編號│系爭土地標示│原告權利範圍│土地公告現值│權利價值│││、面積(平方││(新臺幣)││││公尺)││││├──┼──────┼──────┼──────┼─────────┤│01│ 孔聖段 1006地│1/6│350元│93.15×350÷6≒│││號(93.15)│││5434│├──┼──────┼──────┼──────┼─────────┤│02│孔聖段1005地│1/6│350元│118.64×350÷6≒│││號(118.64)│││6921│├──┼──────┼──────┼──────┼─────────┤│03│孔聖段1010地│1/6│350元│341×350÷6≒│││號(341)│││19892│├──┼──────┼──────┼──────┼─────────┤│04│孔聖段1079地│1/6│350元│766.39×350÷6≒│││號(766.39)│││44706│├──┼──────┼──────┼──────┼─────────┤│05│孔聖段1007地│1/6│350元│270.77×350÷6≒│││號(270.77)│││15795│├──┼──────┼──────┼──────┼─────────┤│06│孔聖段988地│1/6│350元│19.93×350÷6≒│││號(19.93)│││1163│├──┼──────┼──────┼──────┼─────────┤│07│孔聖段1011地│1/4│350元│233×350÷4≒│││號(233)│││20388│├──┼──────┼──────┼──────┼─────────┤│08│孔聖段1012地│1/4│350元│441×350÷4≒│││號(441)│││38588│├──┼──────┼──────┼──────┼─────────┤│09│孔聖段1013地│1/4│350元│262.29×350÷4≒│││號(262.29)│││22950│├──┼──────┼──────┼──────┼─────────┤│10│孔聖段1044地│1/4│350元│609.64×350÷4≒│││號(609.64)│││53344│├──┼──────┼──────┼──────┼─────────┤│11│孔聖段1008地│1/4│350元│1321.26×350÷4≒│││號(1,321.26│││115610│││)││││├──┼──────┼──────┼──────┼─────────┤│12│孔聖段1015地│1/4│350元│1536×350÷4=│││號(1,536)│││134400│├──┼──────┼──────┼──────┼─────────┤│13│孔聖段1014地│1/4│350元│2383.13×350÷4≒│││號(2,383.13│││208524│││)││││├──┼──────┼──────┼──────┼─────────┤│14│孔聖段1017地│1/4│350元│2184.41×350÷│││號(2,184.41│││191136│││)││││├──┼──────┼──────┼──────┼─────────┤│15│孔聖段1060地│1/6│350元│1683×350÷6=│││號(1,683)│││98175│├──┼──────┼──────┼──────┼─────────┤│16│孔聖段998地│1/6│350元│13403.74×350÷6≒│││號(13,403.│││781885│││74)││││├──┼──────┼──────┼──────┼─────────┤│17│孔聖段989地│1/6│350元│1255.56×350÷6│││號(1,255.56│││=73241│││)││││├──┼──────┼──────┼──────┼─────────┤│18│孔聖段1082地│1/3│350元│1929.82×350÷3≒│││號(1,929.82│││225146│├──┼──────┼──────┼──────┼─────────┤││││總計│2,057,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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