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九七號
反訴原告甲○○
丁○○丙○○庚○○戊○○午○○巳○○卯○○己○○辰○○辛○○未○○壬○○子○○丑○○寅○○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 蔡黃綉端 住台北市○○區○○里○○街○○○巷○號乙○○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癸○○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志 律師右反訴原告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裁判費經核定各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陳駿璧法官謝碧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曹聖德附表:(其核定公式為:占用面積×(系爭土地申報地價27280×年息百分之十×15年)=占用面積×40920=訴訟標的金額;其法律依據為: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及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八條)┌───┬─────────┬───────────┬────────┐│姓名│占用面積:平方公尺│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裁判費(新台幣)│├───┼─────────┼───────────┼────────┤│甲○○│61.5│0000000│37751│├───┼─────────┼───────────┼────────┤│丁○○│51.49│0000000│31608│├───┼─────────┼───────────┼────────┤│乙○○│59.16│0000000│36315│├───┼─────────┼───────────┼────────┤│丙○○│30.81│0000000│18914│├───┼─────────┼───────────┼────────┤│庚○○│27.06│0000000│16610│├───┼─────────┼───────────┼────────┤│丑○○│23.60│965712│14490│├───┼─────────┼───────────┼────────┤│戊○○│31.07│0000000│19071│├───┼─────────┼───────────┼────────┤│午○○│85.97│0000000│52772│├───┼─────────┼───────────┼────────┤│巳○○│43.74│0000000│26852│├───┼─────────┼───────────┼────────┤│卯○○│14.60│597432│8964│├───┼─────────┼───────────┼────────┤│寅○○│18.83│770524│11561│├───┼─────────┼───────────┼────────┤│己○○│49.66│0000000│30483│├───┼─────────┼───────────┼────────┤│辰○○│28.13│0000000│17267│├───┼─────────┼───────────┼────────┤│辛○○│41.25│0000000│25322│├───┼─────────┼───────────┼────────┤│未○○│23.60│965712│14490│├───┼─────────┼───────────┼────────┤│癸○○│││││子○○│28.33│0000000│17393│├───┼─────────┼───────────┼────────┤│壬○○│36.01│0000000│22104│├───┴┬────────┼───────────┼────────┤│蔡黃綉端│18.37│751700│11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