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八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0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惠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耀山┌──────────────────────────────────────────────────┐│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0五八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壹│貳佰柒拾│││││三│││││├─┼───────────────┼──────────────┼────┼───┼────┼───┤│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壹│參佰貳拾│││││0│││肆││├─┼───────────────┼──────────────┼────┼───┼────┼───┤│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壹│肆佰伍拾│││││八│││││├─┼───────────────┼──────────────┼────┼───┼────┼───┤│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壹│捌佰零參│││││六│││││├─┼───────────────┼──────────────┼────┼───┼────┼───┤│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壹│壹佰玖拾│││││0│││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