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9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九七號
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九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民權分│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壹仟貳佰零肆元│RU六六二一五七││││限公司甲○○│行│││六││├─┼─────────┼─────────┼───────────┼─────────┼────────┼──┤│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民權分│九十二年十月六日│伍仟肆佰元│RU六六三四六七││││限公司甲○○│行│││0││├─┼─────────┼─────────┼───────────┼─────────┼────────┼──┤│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民權分│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捌佰元│RU六六三四二七││││限公司甲○○│行│││三││├─┼─────────┼─────────┼───────────┼─────────┼────────┼──┤│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民權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貳仟玖佰參拾元│RU六五六三七三││││限公司甲○○│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