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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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告 徐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鶴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且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及第54條之立法理由可知,限於因該條例所稱詐欺犯罪而直接受財產上之損害,始得暫免徵第一審裁判費,而依原告起訴狀記載內容可知,原告本件所請求損害賠償,非屬因詐欺犯罪而直接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而係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及間接財產上之損害(本院卷第16、18頁),故非屬暫免徵裁判費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