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梁麗蘭
相 對 人  劉春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3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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