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0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37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消金

            法)              

債 務 人  陳威圳   住○○市○○區○○○街000號12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帳戶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之郵局帳戶資料未達起扣點,另債務人之投保單位係址於高雄市前金區,此有債務人郵局、勞保投保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