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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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17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張昭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003至005發票人欄,應增列如本裁定附表「增列內容」欄所示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郁惠┌─────┬──────────┬──────────┐│更正欄位│原內容│增列內容│├─────┼──────────┼──────────┤││原判決附表│偉展家具有限公司、│ 溫正生 、 高龍乾 ││編號003│ 溫來展 、 溫正賓 │││發票人欄│││││││├─────┼──────────┼──────────┤│原判決附表│偉展家具有限公司、│溫正生、高龍乾││編號004│溫來展、溫正賓│││發票人欄│││├─────┼──────────┼──────────┤│原判決附表│天順企業有限公司、│ 梁牧耀 、 梁坤源 ││編號005│ 梁牧恩 、 梁黃瑞珠 │││發票人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