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上訴人 簡豪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431、111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簡豪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不服原審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於民國109年11月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所具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謂原審判決採證認事有諸多違誤,殊難令其甘服云云,並未敘述其不服原判決之理由(僅載稱詳細上訴理由狀容後補呈),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沈揚仁法官林靜芬法官蔡憲德法官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