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一郎 等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109年度台上字第2952號)聲請更正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295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謝一郎
林麗艷 陳葦哲 陳清源 謝炳坤 黃謝蜜 何德基 何德仁 何德祥 何雯倩 何雯蘭 陳政宏 陳正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李奇哲 律師 李孟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952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 林麗豔 」應更正為「林麗艷」。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李媛媛法官石有為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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