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等因與 陳鄭垚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109年12月10日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32號裁定職權裁定更正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732號再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再抗告人 謝諒 獲
袁靜如 李光南 共同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732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主文欄所載「抗告人」應更正為「再抗告人」。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