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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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8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典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妨害自由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被告於民國99年3月22日向聲請人聲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並經聲請人准予分3期繳納罰金並諭知應自行按期繳納,不另通知,倘不按期繳納者,即依法命警拘提執行,各分期繳納之款項應1次繳納完畢暨限制住居,而將分期繳納表當場交付予被告,然被告於繳交
6萬2千元之罰金後,尚餘12萬2千元即未再繳納,並經拘提無著,嗣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新竹地檢署99年3月22日99年執字第75號訊問筆錄、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審核表、檢察官命限制住居具結書、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繳納表、自行收納款項收據、99年執字第75號拘票、拘提報告書暨現場照片、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函文、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影本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予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