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三四六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慶時┌───────────────────────────────────────────────────────┐│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甲○○│陽信商業銀行│95年12月9日│22,380元│AC0000000│││││光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