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813、1405、3349號、99年度偵緝字第30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坦承全部犯行,知所悔誤,又伊父親罹有心臟病、糖尿病及高血壓等舊疾,且伊母親亦須由伊照顧,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因涉嫌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犯行經判決確定,甫於民國98年11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短期內又觸犯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顯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99年5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前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3月31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15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
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已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99年7月9日起,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即無審酌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林昌義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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