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秩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豐秩聲字第3號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
異 議 人  陳淑英
異 議 人  高秀華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東勢分局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日所為之處分(中市警東分偵
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陳淑英、高秀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之行為,而處新台幣(下同)5000元
之罰鍰。
(1)時間:民國104年2月22日20時13分許。
(2)地點:臺中市○○區○○○街○○號。
(3)行為:異議人於上述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
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打牌僅為怡情,主觀上不具賭博
故意,警方以勸導方式即可達成目的,卻逕以開罰已違反比
例原則,並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目的不合等語。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異議人陳淑英、高秀華於警詢時均供稱:異議
人2人於前開時間在 鄧貴梅 承租處,以麻將為賭具,一底100
元,1台50元,贏者可向另外三家贏取賭資,如賭客自摸一
把或一將北風圈結束,鄧貴梅各抽頭100元或200元等語,並
扣得賭資1,950元、麻將2副、骰子6顆、東西南北骰子2顆、
抽頭金300元、牌尺8支,有警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
可稽,是異議人本件犯行,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認事用法
洵無違誤,異議人辯稱打牌怡情、不具賭博故意,違反比例
原則云云,殊難憑採,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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