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六七三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葉奕華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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