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三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二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三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瑞山水泥製品廠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壹拾叁萬壹仟捌佰│AP一四0三八七││││有限公司│崁分行││伍拾壹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