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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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永祥 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6年2月至107年8月間所營「卡地泡腳坊」每月營業額之相關證明文件(請製表以供核對),如有申報營業稅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106年及107年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經強制執行扣款,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三、請說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如有投保,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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